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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转制该何去何从?

作者: admin 来源: 未知 时间:2016-03-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增加了对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能描述,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
  尽管只是多了“经费”两个字,但却引发了人们对消费者协会这一特殊公益组织的广泛关注。消费者协会应当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如何名符其实地成为消费者的“娘舅”?吃“皇粮”究竟是对还是错?消费者协会转制又该何去何从?本期《对话》,我们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就以上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改革势在必行,公益职能不能丢
  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虽然叫消费者协会,但实际上消协并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会员。您认为应该如何定位消协?究竟是社会团体还是公益组织?如果将消协改名为消费者委员会,如何保证其公益属性?
  刘俊海:社会团体与公益组织不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消协是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虽然每位消费者无需履行入会程序,似乎消协没有会员,但消协是依法设立的法定社团组织。因此,从理论上看,消协所在地的每位消费者均被法律视为消协的成员,消协有义务代表与维护其所在地的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在此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一定要坚持“四个法定”原则,即建议将消协界定为具有法定职权、法定编制、法定预算的法定机构,以进一步充实消协的法定职责。消协的职能只能强化,不能削弱。消协不是行政机关,不是企业,也不是普通的民间社团组织,而是具有履行法定公益职责的法定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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